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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国际章程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6-29


第一条 名称与总部所在地
1.组织的名称为:斯蒂克廷湿地国际。
2.组织的总部所在地为荷兰瓦哥宁根。
第二条 目 标
组织的目标为:
1.①提高公众对生态价值、自然保护和自然环境管理的意识,在这些领域开展科研,特别是湿地领域,即对生态遗产和人类的健康及福祉至关重要的湖泊、河流、沼泽地、红树林沼泽、河口湾及相关环境,以及出版实用的研究成果;
②为了子孙后代,通过科研、信息交流和在全世界开展的与自然保护有关的活动促进致力于保存和修复湿地、及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利于公众利益的任何慈善活动。
2.达到这些目标的方法为:
①寻求必要的资金渠道,鼓励人们进行捐款,并接受人们以贷款、认捐费、捐款和其它方式的捐助,基本条件是在为上述目标募捐时本组织不从事任何永久性的贸易活动;
②为达到上述目标,开展任何合法活动。
第三条 资 金
组织的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从认捐费获得的资金;
·补助金和捐款;
·通过遗嘱或遗赠获得的礼物、财产;
·所有其它收到的资金及获得的利润。
第四条 公共机构
组织的公众机构是:
1.董事会;
2.管理部;
3.咨询理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
1.董事会负责组织的管理
2.①董事会至少由5人组成。
②与组织签有授权协议的法定实体(以下称被授权机构)可各指定一人作为董事会成员。
③董事会:
·任命根据第九条第2款由咨询理事会提名,被各被授权机构列入名单的人为其成员;
·根据咨询理事会的提名,在董事会成立的专家组中任命一名董事会成员;
·根据咨询理事会的提名任命主席。
3.董事会在其成员中任命干事和司库。
4.董事会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任命主任,以下称"国际事务主任"。
5.如果董事会成员少于5人,董事会仍可有权就日常事务作决定,但不包括签订授权协议,同时应尽快履行填补空缺的义务。
6.董事会有权解除和暂停由董事会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的职务;由被授权机构指定的董事会成员的职务应由被授权机构解除或暂停。
7.董事会成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职务即告终止:
①死亡;
②辞职;
③失去管理自己资金的自由;
④被法庭根据法律解除其职务;
⑤如该成员是由董事会任命的,被董事会根据一次达到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人数的会议决定解除职务;
⑥如该成员是由被授权机构任命的,由被授权机构解除职务;
⑦如该成员是由与本组织签有5授权协议的被授权机构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任命或提名的,授权协议终止时,其职务终止。
8.作为董事会成员不应领取任何报酬或者任何其它财政补偿金,但可就报销履行职责时产生的费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湿地国际以下简称组织。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决策
1.董事会会议须在主席指定的地点召开。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只要主席或董事会的其他两位成员认为必要,即可召开会议,地点由主席和干事决定。
4.如主席或董事会的其他两位成员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他们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4天通知干事,并且应提出会议议题和希望召开会议的日期,开会事宜见本条第5款之规定。
5.会议由干事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召集。在召集会议时应列出会议将讨论之议题。
如果董事会成员希望在董事会会议上讨论某些议题,他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7天前通知干事。
6.会议主席由董事会的主席担任。如他缺席,会议将另外任命该会议主席。
7.干事须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在随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由会议的主席和干事签字批准。
8.董事会如欲在会议上作出决定,须有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或其代表出席,并采用绝对多数表决通过的形式。
9.如果会议没有按照章程确定的方式召开,但若全部成员都出席了该会议,即可合法地对会上提出的所有议题作出决定,除非董事会的某位成员反对讨论某一议题。
10.董事会的成员可以通过经会议主席审核的书面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董事会的另一位成员代表其出席会议。
董事会成员也可授权一位非董事会成员代表其出席会议并行使其表决权,前提条件为该会议上所有其他董事会成员均无不同意见。
授权方和被授权代表该授权方的一方应代表同一被授权机构/组织。
11.如董事会每一位成员均以书面(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投了票,董事会可依照本条的第8款在会下以多数投票通过的方式达成协议。
干事须将收到的反馈情况和依此作出的决定提交一份报告。
12.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只有权投票一次。
13.如对事务性建议表决票数相同,则应在随后的会上再次就建议进行投票。如票数仍然相同,则该建议即被否决。如建议涉及到人员问题,且第一轮投票无人获得多数票,则在票数最多的两人之间再次进行投票。如票数仍然相同,则通过抽签决定。
14.会议上的所有表决将以口头形式进行,除非主席希望以书面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或在场一名有选举权的人希望如此。
投票表决应以填写秘密选票的方式进行,选票上不得署名。
15.空白选票视为无效。
16.因投票产生的争议,如果本章程的条款中没有规定,须由主席作出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的代表/授权
1.组织将由董事会代表。除此之外,只有董事会主席有权代表本组织。
2.董事会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向国际事务主任或其他人赋予代理权或委托权。
3.董事会有权就达成关于取得、转让和保留注册物资的协议;和提供担保或作为主要的共同债务人,为另一方借款提供担保或抵押协议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并有权在上述活动中代表本组织。
4.董事会有权任命职员,并有权停其职或撤其职。董事会应确定职员的任务、工资和其它服务条件。
5.董事会有权任免国际事务主任,按照董事会的职责,国际事务主任应负责组织所有或部分日常管理工作。国际事务主任管理的部门称为"国际协调部"。董事会应确定工资和其它适用的服务条件。国际协调部的国际事务主任的工作内容和授权范围须由另外的私人协议确定。
第八条 管理
1.由董事会任命、中止、和撤消国际事务主任。
2.对国际事务主任的指令、其授权和薪水将由董事会来确定。
第九条 咨询理事会
1.机构设有一个咨询理事会,该理事会为董事会执行的政策及组织的整体业务规划提供的建议。咨询理事会应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提出有关建议,同时也应主动自愿地提出有关建议。
咨询理事会可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成员。
2.咨询理事会在被授权机构的要求和推荐下,为每一个被授权机构推荐一个董事会成员。若被授权机构提出推荐建议两个月后,咨询理事会仍未形成意见,则被授权机构的建议将被视为已被咨询理事会采纳。
3.咨询理事会由以下组成:
a.董事会所接受国家的两名政府代表,称为国家代表。
b.每个专家组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协调员。
c.由董事会指定的资助者。
d.由董事会指定的咨询理事会的名誉委员。
e.每个被授权机构任命的一名代表。
4.上文条款c、d、e部分提到的咨询理事会委员,董事会可以随时对其资格予以中止、撤消。或由指定他们的被授权机构对其做终止和撤消的决定。
5.咨询理事会在其成员中或成员之外任命一个主席和一个干事。
6.咨询理事会至少三年召开一次会议。
此外,每次董事会召开会议,咨询理事会也须开会,若咨询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提出建议,咨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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