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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公示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8-03


现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7年8月3至8月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  冰  0371-63312267

                  周红勇  0371-63312267

 

通信地址:郑州市红旗路128号

邮政编码:450008

电子邮箱:E-mail:shzh633122zh67@163.com

 

附件: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2017年8月3日

 

 

河南省林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种子法》宣传教育,多数市、县(市)按照要求落实了《种子法》执法单位,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依法治种意识淡薄、《种子法》宣传贯彻不深入、执法职责落实不到位、执法成效不明显等问题。为了继续宣传贯彻落实好《种子法》,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种子法》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依法治种意识。《种子法》于2000年颁布后,先后于2004年、2013年进行两次修正,2015年又重新进行修订,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依法治种工作的高度重视。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和监督管理,是《种子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种子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分级培训、送法入圃、普法教育活动、媒体专题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和普及《种子法》有关知识,切实增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法治意识,形成依法治种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规范林木种苗执法行为,确保依法治种工作稳步推进。《种子法》明确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各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种苗行政执法的责任单位及职责分工,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种子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使其熟练掌握种苗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记录等。要建立种苗执法行为规范、档案管理、执法监督、重大案件查处、事前事后审核、行政执法责任清单等规章制度,切实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确保林木种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各项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合法、结果合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三、加强种苗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种苗行政执法能力。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建立一支机构健全、编制落实、人员资格合法、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大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机构业务场所建设和交通、通讯工具及案件查处等配套设施器材的投入,保证林木种苗行政监督、行政许可、违法案件查处、行政复议、普法教育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改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条件,提高林木种苗的行政执法能力。

  四、落实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是一项重要行政许可制度。《种子法》明确规定,从事主要林木种子(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的属违法行为。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许可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严格审查生产经营者提交的许可证申请材料,依法确定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要强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对已经取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要给予支持和指导。对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要严肃查处。要完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配套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和工程造林招投标的林木种苗,应要求生产供应方必须具有种子或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各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种苗执法单位,要认真受理种苗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案件,主动开展种苗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辖区内发生的各类林木种苗违法行为。要适时组织开展种苗执法专项行动,对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要严格按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程序和《种子法》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对林木种苗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木种苗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

信息来源:河南省林业厅 | 责任编辑:288563.com管理员